近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并通過了《鹽城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訂的背景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快遞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成為推動流通方式轉型、促進消費升級的現代化先導性產業,日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7年,我市郵政快遞行業收入18.47億元,快遞收、投件量2.39億件,日均快件處理量66萬件。5年來,我市快遞業務量年平均增幅超過40%,“小快遞”服務“大民生”作用日益顯現。
但是,隨著行業的快速發展,各類安全隱患、安全問題也逐年增加。近年來,我市公安部門也破獲了多起通過寄遞渠道販賣槍支、毒品的案件。由于行業業態的特殊性,快遞企業以加盟制為主,全市有103家快遞法人企業、165家快遞企業分支機構,2000多個末端代理點,存在規模小、分散面廣、管理薄弱的問題,行業監管工作難度較大。
近年來,國家、省雖然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快遞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但上位法的許多規定較為宏觀,對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管理過程中的一些細節性的要求,缺乏符合我市地方特色的法規文件。同時,鹽城市郵政管理局成立近5年來,在郵政快遞市場管理方面也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較為成熟的做法和制度,需要上升到地方立法層面予以明確。
二、《辦法》起草修改過程
2016年,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印發2016年市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的通知》(鹽政傳發﹝2016﹞202號),將《鹽城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列入2016年度市政府規章制訂計劃。由鹽城市郵政管理局牽頭,委托南京師范大學相關法律專家,于2016年初啟動了《辦法》的起草調研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深入快遞企業調研,實地了解快遞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掌握第一手資料。在起草過程中,采取學習交流、座談研討、專家輔導和專題調研等形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辦法》草案完成后,由市法制辦牽頭,征求了市發改委、經信委、交通局、公安局、安監局等10多個相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鄉鎮法律服務點意見,共收集反饋意見19條。鹽城郵政管理局與市法制辦根據相關意見和建議,對《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反復磋商和修改,規范了法律法規用語。
2016年12月23日,我市召開了《辦法》草案的立法聽證會,邀請市直相關部門、快遞企業、市民代表參與聽證,會后就聽證委員提出的相關意見又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辦法》草案還委托鹽城智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最終成稿。2017年9月29日,經市法制辦出具審核報告,擬報市政府審議。
2018年3月,國家《快遞暫行條例》出臺后,根據國家條例相關內容,將一些重要條款內容列入我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增加我市管理辦法的權威性和實用性。修改后的《辦法》草案再次提交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征求市相關部門、縣(市、區)政府意見。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快遞服務、安全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四十三條。
一關于管理體制。《辦法》體現了郵政管理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理念和要求。針對縣級郵政監管機構缺失、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2015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通知》和中央綜治辦、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郵政局等9部門《關于加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市政府制定下發了《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關于明確全市郵政業安全屬地管理職責意見的通知》,明確大市區(不含大豐區)范圍內的郵政安全管理工作,由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市交通運輸局落實相關區屬交通運輸部門的具體人員專門協助開展郵政行業安全管理的執法檢查等工作;各縣級及大豐區交通運輸部門,接受市郵政管理部門委托執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的《江蘇省郵政條例》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設置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縣(市、區)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置派出機構的,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明確的機構,協助做好本轄區郵政普遍服務、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結合我市郵政管理工作機制現狀,《辦法》在第四條明確,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市、區),由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市、區),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目前,已分別在東臺市、大豐區、鹽都區、建湖縣設置了郵政管理局或郵政業服務發展中心,履行當地區域內郵政管理派出機構職責。
(二)關于管理措施。《辦法》明確了一系列促進快遞行業發展和加強監管措施。
1、將快遞業發展納入規劃。《辦法》在第九條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當將快遞園區建設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納入規劃,統籌考慮快遞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2、建立快遞智能服務終端的管理機制。《辦法》在第十條、第十二條對智能快件箱的設置以及智能信包箱的建設作出專門規定。要求智能快件箱運營人在智能快件箱設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郵政管理部門登記,并將其后臺終端與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聯網,接受其監督管理。根據《江蘇省郵政條例》第十二條有關城鎮新改擴建住宅小區和住宅工程信報箱工程建設的規定,結合郵政快遞智能服務終端的發展趨勢,在《辦法》第十二條中提出,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中設置智能信包箱,不再配建傳統信報箱的,設置智能信包箱工程應當納入住宅小區建筑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并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進行智能信包箱工程專項驗收的,專項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單位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3、規范快遞服務。《辦法》在第三章通過明確快遞末端網點設立、快遞糾紛處理、快遞條款提醒、收寄驗視、運輸管理以及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等制度,促進快遞服務規范化、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4、強化寄遞安全管理。一是建立寄遞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辦法》在二十三條提出,建立市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全市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互相配合,建立快遞安全保障機制。二是保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辦法》在第二十四條中規定,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用戶書面同意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從業人員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辦法》同時在第三十八條對違法提供用戶使用快遞服務信息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三是嚴格執行寄遞實名制和收寄驗視制度。《辦法》通過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寄遞實名制和收寄驗視工作進行強化,規定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寄件人拒絕驗視等情形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經營快遞業務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四是加強禁寄物品和危化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在二十八條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普通化學品定點定人收寄制度,并健全管理機制。第二十九條中對禁寄物品的收寄和處理進行明確。五是突出快遞經營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從安全設備的配置和使用、安全費用的提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快遞運單的保存和處理等方面明確了快遞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關于法律責任
《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明確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予以查處。嚴格按照國家《郵政法》、《反恐法》、《安全生產法》、《快遞暫行條例》等上位法處罰依據,對快遞企業不執行收寄驗視、實名登記、安全管理工作不規范等嚴重影響行業安全的行為分別匯總、明確了相關處罰條款。同時,在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快遞市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鹽城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服務、保障、安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本地區快遞物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提升基礎配套設施,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強化電商物流末端服務能力,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第四條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市、區),由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置派出機構的縣(市、區),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快遞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郵政管理等部門及相關企業為推動快遞市場繁榮、促進快遞業發展,積極培養和引進各類專業人才。人才優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環保包裝、新能源車輛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開展經營,依照相關規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廣應用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當將快遞園區建設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納入規劃,統籌考慮快遞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鼓勵專業電商快遞園區不斷完善配套各項服務功能,為入園電商、快遞企業提供融資、租賃、倉儲、檢測、人才等各方面服務。
對適宜快遞服務發展的工業園區、住宅區、商業區,鼓勵快遞服務網點的進駐,并逐步實現快遞與電商、制造業、跨境網購、現代農業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十條鼓勵社會第三方在企事業單位、車站、機場、商業區等場所設置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提高末端投遞智能化水平。
智能快件箱運營人應當在智能快件箱設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郵政管理部門登記,其后臺終端應當與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聯網,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設計規范中有關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控制指標的相關要求,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經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征求業主同意后,根據需求設置相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快遞服務場所應當用于建設開放性寄遞服務中心或者設置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
第十二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中設置智能信包箱,不再配建傳統信報箱的,設置智能信包箱工程應當納入住宅小區建筑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并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智能信包箱數量應當按照住宅套數合理設置,并符合相關標準。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智能信包箱工程專項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安裝、工程監理單位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包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也可以由產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它具備條件的第三方企業維修、更換。
第十三條完善郵政服務網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村郵站發展為公共服務平臺,提供郵政快遞、農村電商、農資購銷等服務,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鼓勵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村居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和超市等場所,為郵政快遞站點提供服務支持。
第十四條鼓勵支持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制造業、特色農業等建立合作發展機制,促進快遞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地區通過委托代理、共建農村物流平臺等方式,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購銷等電子商務活動。
第三章快遞服務
第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并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網點應當有封閉的、面積適宜的快件處理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上門取件服務的,應當在承諾或者約定的時限內完成。不能按照約定時限上門取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十九條收件人無法簽收快件的,經收件人同意,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收件人指定的人代收、代轉。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后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費標準。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提供投遞服務的,應當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以及查詢、咨詢和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快遞運單已注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不得以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進行投遞。
第二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視快件包裝。確認快件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簽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快件注明為易碎品以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要求當面開拆驗收。對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的快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拒絕簽收,快遞收派員應當在快遞運單上注明情況,并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遞收派員共同簽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快遞收派員應當予以注明。
代收貨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付款;驗收時,可以檢查內件外觀,清點內件數量,但不得對內件進行試用。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
快遞服務車輛在市區通行、停靠應當遵守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并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用于快遞服務的車輛在運遞快件時,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盡快處理,并協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保護快件安全。發生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時駁載快件。
第二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以企業經營情況、安全風險管控、服務質量、違法犯罪記錄等內容為評價標準的快遞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安全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市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市快件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交通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保障機制,確保寄遞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用戶書面同意外,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依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后,方可收寄。
第二十七條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普通化學品定點定人收寄制度,指定專門地點、專門人員從事普通化學品收寄,實行運輸、投遞專網運行、閉環管理,并建立化學品寄遞安全臺賬,在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建立必備的防護和物理隔離設施,嚴格程序,規范操作。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普通化學品的,應當與化學品生產廠家、銷售網點客戶簽訂化學品寄遞安全承諾協議,明確寄遞企業和寄件人的安全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于寄遞過程中已經發生泄漏、污染的化學品快件,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同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寄件人在寄遞《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規定以外的普通化學品時,必須采用安全可靠的封裝材料,準確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清晰標注化學品品名、數量、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條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藏匿、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損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的快件中有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轉運或投遞。對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并配合處理;對已經收寄但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止寄遞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標準配備相關安全檢查設備,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機制,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工作,建立安全費用臺賬。
第三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作業所必需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以及電子檔案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和電子檔案保存應當滿足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國內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一年,相應的電子檔案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二年。保存期滿后,按照規定集中銷毀或者刪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三十七條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未采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快遞運單實物保存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未達到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或者未按照規定集中銷毀快遞運單、刪除電子檔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并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監督檢查,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