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升公共服務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近日我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管理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的原則要求、用工范圍、指標核定、人員管理、經費核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利于公開擇優錄用各類人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能。
《辦法》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一般限定為專業技術類、輔助執法(管理)類和工勤類。醫院和高、中職院校不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用工管理范圍,按照“備案制”、“實名制”管理方式逐步規范。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市委編辦提出下年度購買服務用工崗位、理由依據及指標申請。一般情況下,市委編辦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核定一次政府購買服務用工指標。可實行服務外包的工作,不核定用工指標,由市財政局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核撥項目經費,不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用工范疇。
《辦法》規定,服務用工招聘由市人社局組織,一般每年開展一次集中招聘,招聘規模根據各部門單位工作需要確定。各部門單位在市人社局指導監督下,會同勞務派遣機構依據核定的用工指標,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購買服務用工人員,招聘公告報市人社局備案,并在市人社局網站公布。招聘采用筆試、面試及實務操作等多種形式,根據崗位特點結合實際進行,招聘結果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報市人社局審核,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聘用人員由市人社局負責審核并納入組織人社財政機構編制綜合管理平臺管理。
《辦法》提出,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在協議期內,由使用部門或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實施年度考核。特別優秀的,使用部門或單位可以向勞務派遣機構反饋,視情給予表揚和獎勵;不合格的,使用部門或單位有權退回,由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相關條款處理。政府購買服務用工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務派遣機構按合同約定協調處理。我市將對部門或單位使用購買服務用工人員情況,定期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弄虛作假申報、套取財政資金、實際使用人數超出核定購買服務用工指標等問題,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