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規發〔2021〕3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
印發關于在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通知
鹽都區、亭湖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人民政府
關于在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城市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鹽靖、鹽淮、沈海三條高速合圍圈,以及江蘇鹽城環保科技城、鹽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禁放區域外的下列場所和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通信運營企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單位;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文體活動場所、休閑娛樂場所、旅游景區、商業街(區)、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四)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及其周邊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100米區域內;
(六)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
(七)加(配)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區域內,輸氣(油)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設有外墻保溫材料的建(構)筑物,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車庫(停車場)等部位;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和地點。
禁放場所和地點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可以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設置禁放標識。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和保障。
各級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在轄區內的實施。
各級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廣電和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第五條 禁放區域內禁止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和零售網點。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條 逢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第九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依法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8日發布的《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在市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決定》(鹽政發〔2015〕184號)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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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