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規發〔2021〕4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鹽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29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既有建筑一般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工業建筑以及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諸多類型的公共建筑。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包含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鑒定、改擴建及裝飾裝修、白蟻防治、既有建筑幕墻、危險建筑治理、應急處置等。
第三條 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電梯、燃氣、供電、供水等重點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軍隊、歷史建筑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安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規范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鹽南高新區管委會,組織和領導本轄區內的既有建筑安全監管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公安、應急、消防、市場監管、城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交通、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建筑安全檢查(鑒定或檢測)和維護,消除使用安全隱患。
第八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建筑安全使用知識,提高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體責任意識和全社會公共安全意識。
第二章 既有建筑使用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包括:
?。ㄒ唬┘扔薪ㄖ袡嗳?;
?。ǘ儆趪一蛘呒w所有的既有建筑管理人;
?。ㄈ┧袡嗳讼侣洳幻?、權屬不清的既有建筑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條 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以及建筑權屬證明記載的建筑用途合理使用建筑。
第三章 既有建筑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 既有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既有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負責。
既有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的程序和方法及鑒定報告,應當符合現行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標準和規范。
既有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既有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應當在向委托人出具危險房屋鑒定報告的同時,報告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可以委托房屋安全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施工影響鑒定。
第四章 既有建筑改擴建及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四條 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應當符合下列管理程序:
?。ㄒ唬τ谝婪{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按照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等程序要求,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
?。ǘτ诔鲇谏a經營等需要,改變既有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按照立項、規劃、改造建設和安全許可等程序要求,細化裝飾裝修活動過程管理,加強部門聯動,嚴禁違法違規拆改建筑主要承重構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和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等危害建筑結構安全的情形;
?。ㄈτ诶眉扔薪ㄖ脑鞛槿藛T密集場所的,在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當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報告,作為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留存備查,相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五條 推行室內裝修改造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許可前置安全評價。對于室內裝修改造項目,執行現行工程建設管理體系,由裝修改造主體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許可前,組織完成對結構設計安全的鑒定(檢測)和建筑安全的技術評定。
第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ǘ?span style="letter-spacing:-0">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ㄈU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ㄋ模p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五章 既有建筑白蟻防治管理
第十八條 白蟻預防費和包治期內的復查復治、防治新技術新藥物的推廣應用及白蟻危害突發事件處置等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保障。
第十九條 房屋白蟻防治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劑,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既有建筑發生蟻害的,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六章 既有建筑幕墻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ㄒ唬┙ㄖ餅閱我粯I主所有的,該業主為其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ǘ┙ㄖ餅槎鄠€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
第二十二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一)按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維護、檢修;
(二)按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對因既有建筑幕墻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于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鑒定檔案。
第二十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日常維護、檢修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專門從事建筑幕墻維護的單位進行。安全維護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維護和檢修內容、方式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第七章 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和危險建筑治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鹽南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和危險建筑治理工作。鼓勵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組建專業巡查隊伍等方式,加快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
第二十五條 受重大項目施工影響的既有建筑,應當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事后核查,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建筑應當及時撤出人員,避免建筑坍塌傷亡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對排查或鑒定(檢測)確認的危險建筑,在尚未解危前,各地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跟蹤監管:
?。ㄒ唬τ^察使用的危險建筑,應當制定監管方案,落實責任人;
(二)對處理使用的危險建筑,應當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落實解危主體,及時排除隱患;
(三)對停止使用的危險建筑,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應當及時撤出人員,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采取有效的封閉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ㄋ模φw拆除的危險建筑,應當立即撤出人員,予以拆除。
對應當撤出人員拒絕撤出或者提條件撤出的,應當制定相應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鹽南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既有建筑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鹽南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轄區內危險建筑治理和監督工作,督促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主動承擔解危責任,落實解危措施,鼓勵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對成片建筑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經鑒定為危險建筑的,可考慮優先納入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范圍;
對危險建筑治理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在管理規定范圍內提供便利;
對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確實無力承擔或者無法全部承擔解危費用的,鼓勵各地設立解危救助資金,按規定給予使用安全責任人支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