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加強園林綠化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提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品質,改善人居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及過程
為落實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保證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質量,切實推進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從2019年下半年起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組織起草了《管理辦法》(草稿)。經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向各相關直屬單位征求意見,舉辦立法聽證會,舉辦立法調研會,進行專家論證等一系列程序,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辦法》討論稿,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了司法局的審核意見,認為制定主體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規定。2022年3月3日上午經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后予以印發。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住建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第一條),管理范圍(第二條、第四條),明確監督機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明確參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并提供法律依據(第六條)。
第二章質量安全責任。為保證管理辦法的應用能夠落到實處,本辦法明確了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責任,包括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合法進行招標或發包,按規定報監及組織竣工驗收(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合法承包工程,按規定設計圖紙,參與事故分析及竣工驗收(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合法承包、分包工程,按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及時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整改(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合法承包工程,按規定對工程實施監理,參與竣工驗收(第十條);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第十一條)。
第三章質量安全監督和檢查。明確了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在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主要履行的職責(第十二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條)及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在監督管理中發現質量、安全等問題,應當作如何處理(第十四條)。
第四章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程序。明確了在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辦理工程質量安全報監登記手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施工過程中,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對工程項目進行定位監督和不定期抽查(第十七條);施工結束后,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當對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的驗收條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及執行驗收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且建設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到城鎮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