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包括泔水油、地溝油在內的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和集中定點處置。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屬地餐廚廢棄物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行業指導工作。
第七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監測工作,推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第八條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生豬等畜禽的行為。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餐飲服務企業和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管,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
第十四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誠信建設范圍。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餐廚廢棄物治理的資金投入,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鎮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適當補貼。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十七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科研單位依法研究應用新工藝技術,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八條 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記錄餐廚廢棄物種類、產生量及處理情況,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在辦理申報時應主動提交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復印件。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和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整潔和正常使用,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由與其簽訂協議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不得將一次性餐具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和塑料臺布等非餐廚廢棄物混入餐廚廢棄物中存放;
(六)不得隨意傾倒和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河道、湖泊、溝渠、公共廁所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服務許可證)。未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向中標企業發放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協議。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招標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服務許可證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和處置協議。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保證餐廚廢棄物日產日清,每天至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
(三)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至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和出售;
(四)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餐廚廢棄物正常處置,貯存、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設備和設施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查、監測、評價,確保廢水、廢氣和廢渣排放符合環保要求,并向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七)每月向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臺賬,內容包括餐廚廢棄物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等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生豬等畜禽,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或隱瞞事實,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監管平臺,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管理規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在規定時限內對投訴或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應當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二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涉及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鹽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實施辦法》(鹽政規發〔201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