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亭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規定,該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上述違法行為,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對該公司處罰款8375元。公司安全員邵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對邵某處罰款1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