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問答
信訪事項在辦理過程中是否可以延期?
來源:市長信箱
發布日期:2025-11-25 10:45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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