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筑垃圾全鏈條管理,推進無廢城市建設,破解當前建筑垃圾治理中的突出問題,我市制定出臺《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由鹽城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于2026年1月13日通過,并在2026年2月13日完成簽批,將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城鎮更新和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持續推進,建筑垃圾產生量大幅增加,環境治理壓力日益凸顯,原有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需求。一是現場管理不夠規范,部分建設工程存在建筑垃圾分類不清、清運不及時、防塵措施不到位等問題,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水平亟待提升;二是部門協同監管乏力,建筑垃圾運輸偷倒亂堆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部門間執法信息共享不暢,導致違法行為溯源難、處置慢,監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三是消納利用體系薄弱,合法消納場所供給不足,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行業帶動作用不強,再生產品市場接受度低、推廣應用難,資源化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四是執法管理依據滯后,現行管理文件實施已逾12年,部分條款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上位法沖突,且僅側重運輸環節管理,缺乏全鏈條制度設計。
在此背景下,制定出臺《辦法》,既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實際問題、構建閉環監管體系的現實需要,對推進無廢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41條,涵蓋總則、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收集與運輸、貯存利用與處置、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構建了“源頭嚴控、過程嚴管、末端嚴治、保障有力”的建筑垃圾全鏈條管理體系,確立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管理原則,明確了“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屬地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機制。
(一)明確管理體系,壓實各方責任
《辦法》清晰界定市、縣(市、區)政府,鎮(街道)以及開發區管委會的管理職責,要求將建筑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專項工作資金。同時,細化各職能部門分工,明確環境衛生部門為牽頭監管部門,負責全過程信息化監管;公安交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運輸車輛通行、場所規劃選址、跨省轉移審批、施工現場管理等工作,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規劃建設,完善基礎設施
《辦法》要求市、縣(市)政府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明確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布局等內容;縣(市、區)政府制定轉運調配、資源化利用、固定填埋場所建設計劃,并根據建筑垃圾產生量合理設置轉運調配場所,鼓勵資源化利用企業參與場所建設運營。同時,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垃圾收集設施,實現與主體工程“四同步”,并規范農村建筑垃圾收集處理體系,推動城鄉建筑垃圾管理一體化。
(三)聚焦源頭減量,協同控制增量
《辦法》建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從政府、建設、設計、施工等多主體發力,推動建筑垃圾減量化。政府層面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綠色建筑等工藝和模式;建設單位將減量目標納入招標文件和工程概算,督促設計、施工單位落實減量措施;設計單位優化建筑設計,優先選用再生建材和可回收材料;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備案公示,優化施工方案實現就地利用、排放控制。
(四)規范收集運輸,嚴控過程污染
《辦法》對工程施工和裝修垃圾實施分類管理,明確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污染防治要求,包括分類貯存、防塵降塵、車輛沖洗、信息監控等。創新實行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按物業權屬、場所類型明確居住區、企事業單位、經營場所等的管理責任人,并細化責任人及垃圾產生單位、個人的義務。同時,對建筑垃圾運輸實行核準管理,要求運輸單位取得處置核準資質,運輸車輛符合密閉、衛星定位等標準,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路線運輸,并將相關信息接入監管平臺。
(五)優化貯存處置,推進資源利用
《辦法》明確建筑垃圾轉運調配、資源化利用、固定填埋場所的運營標準,要求場所配備分類堆放、降塵排水、視頻監控等設施,且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其他固體廢物。確立就地就近利用原則,明確工程渣土、泥漿、工程垃圾等不同類型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路徑,鼓勵建設、施工單位就地利用建筑垃圾,無法就地利用的委托專業企業處置。建立建筑垃圾供需信息登記制度,依托監管平臺實現產廢、用廢單位信息對接,同時統籌建立跨縣(市、區)利用處置機制,推動區域建筑垃圾資源化協同利用。
(六)健全保障監督,強化制度支撐
《辦法》從政策支持、平臺建設、信息共享、信用監管、社會監督等方面構建保障監督體系。政府層面制定金融、財政、用地等支持政策,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推廣,要求政府性資金項目優先使用再生建材;建設全市統一的建筑垃圾監管平臺,實現處理方案備案、處置核準、信息追溯等全過程線上服務,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和電子轉移聯單機制;將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違法行為納入信用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暢通社會舉報渠道,對實名舉報查實的給予獎勵,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氛圍。
三、常見問題解釋
1.問:《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具體包括哪些類型?
答:《辦法》明確,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具體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五類,覆蓋城市建設和居民生活中的主要建筑垃圾類型。
2.問:建筑垃圾處理費用由誰承擔,相關收費信息如何公開?
答: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建筑垃圾處理費用。同時,要求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單位向社會公開收費主體、項目、標準等價格信息,保障費用收取的透明化,鼓勵資源化利用企業推行收運、利用一體化經營,降低處理成本。
3.問:居住區的裝修垃圾由誰負責管理,居民裝修需要遵守哪些要求?
答: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為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居民裝修時應當履行三項義務:一是裝修前將裝修時間、地點、規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責任人;二是不得將裝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單獨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是將裝修垃圾分類裝袋,堆放至管理責任人設置的收集點或交由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4.問:建筑垃圾運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運輸過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環境衛生部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核準,未取得核準的不得從事運輸業務。運輸過程中嚴禁以下行為:未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閉車輛、沿途泄漏遺撒、車輪帶泥上路;未開啟衛星定位或未接入監管平臺;未按照規定時間、路線運輸;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等。工程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
5.問:我市如何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和項目能獲得哪些支持?
答:我市將從政策、項目、產品應用三方面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一是政府制定金融、財政、用地等支持政策,鼓勵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發和項目發展,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二是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納入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專項規劃,搭建監管平臺實現產廢、用廢信息對接;三是要求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優先使用符合技術指標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積極采用,提升再生產品市場應用率。
6.問:針對建筑垃圾偷倒亂堆等違法行為,市民如何進行舉報?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非法處置建筑垃圾等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環境衛生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會將舉報電話、線上舉報渠道等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有關機關受理舉報后,應依法調查核實;對實名舉報的,會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問:農村地區的建筑垃圾如何管理,相關經費如何保障?
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就近就地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原則,負責農村建筑垃圾堆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的指導和監督。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籌集本村(社區)建筑垃圾收集、運輸所需經費,推動農村建筑垃圾管理體系建設,破解農村建筑垃圾亂堆亂放問題。
8.問: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如何辦理,是否可以與其他備案手續一并辦理?
答:建設工程產生建筑垃圾需要處置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環境衛生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產生)核準手續。為提升辦事效率,《辦法》明確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與建筑垃圾處置(產生)核準手續可一并辦理;若需變更核準內容的,向原核準部門申請變更即可。
四、實施意義
《辦法》的出臺,是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從“單一環節監管”向“全鏈條閉環管理”的重要轉變,既補齊了原有管理體系的制度短板,又結合我市實際創新了管理舉措,如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對接機制、跨區域利用處置機制等。《辦法》的實施,將有效規范建筑垃圾各環節管理行為,減少建筑垃圾污染環境問題,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為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打造宜居美麗的現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同時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協同參與的建筑垃圾治理新格局,助力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