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12月23日經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鹽城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提升城市照明效能,促進能源節約,創造安全、綠色、智能、宜居的出行環境,根據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公眾出行、戶外活動安全和信息獲取方便為目的的照明。
景觀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塑造城市夜間景觀、豐富公眾夜間生活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本市城市照明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安全節能、統籌規劃、優化環境的原則,并與經濟社會、人文環境、人民生活水平的發展相適應,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城市照明工作,并按規定承擔市本級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等具體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樓宇景觀照明工作,并按規定承擔市區樓宇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等具體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改、財政、資規、公安、文廣旅、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功能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行人過街設施、綠道;
(二)住宅區、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公共停車場;
(三)其他無功能照明設施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下列區域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一)城市重要地標及節點;
(二)城市主要景觀廊道、濱水空間、綠地、歷史街區、古建筑物等;
(三)城市重要交通門戶;
(四)其他應當設置的區域。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礙交通信號燈和重要標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礙車輛的正常行駛;
(四)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城市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F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設施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建設單位逐步改造。
第十四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十五條 新(改、擴)建項目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對符合城市照明設施安裝條件的建(構)筑物和支撐物,在不影響其功能和周邊環境的前提下,安裝照明設施。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規范:
(一)城市道路照明的亮燈率不低于98%;
(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不低于95%;
(三)城市照明設施發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時內修復;發生嚴重故障的,必要時應采取應急照明措施并盡快修復。
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工作。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有關質量、安全、控制、節能等標準規范;
(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四)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范圍。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對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及時修復、回收、更換影響照明安全和照明效果的照明設施,保障照明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統計、能耗監控、安全檢測和評估、應急處置、投訴處理等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定、部門預算管理規范等,科學合理編制其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計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 供電部門應當保障城市照明供電,因供電線路檢修維護需要停電的,供電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做好應急預案,確保城市照明不受影響。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在檢修過程中需要高壓停電、送電的,應當提前聯系供電部門,供電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并根據季節和天氣因素及時調整。具體啟閉時間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遇有重要節慶活動、電力供應緊張等特殊情況,需要啟閉城市照明設施的,按照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開啟、關閉時間。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樹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維護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設置其他物體以及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違規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確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臨時設置公益宣傳牌或者氛圍營造燈景燈飾等設施的,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或者設施產權人同意后,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及安全規范,在商定的位置和時間懸掛、設置,不得影響城市照明設施的外觀、運行和使用,并確保無安全隱患。商定時間結束后,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清理,恢復原狀。依法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從其規定。
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完好及安全運行的,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或者設施產權人同意后,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或設施產權人確定的實施方案對有關設施予以拆除、遷移、改動或者采取保護措施。依法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從其規定。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對城市照明設施采取拆除、遷移、改動等措施的,應當依照應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門。
第四章 能源節約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第二十八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能技術的進步和城市建設實際需求,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節能升級。
鼓勵在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因地制宜地科學應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應當積極采用LED等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鼓勵建設基于照明燈桿多功能應用集成的智慧燈桿。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智能管理和節能監測,實現對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科學調控與節能運行。
對于社會資本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逐步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
第三十一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實行按需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可以綜合道路等級、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因素進行節能控制。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可以按照平日、一般節假日、重要節慶活動等模式進行節能控制。
第三十二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綠色照明評價標準等有關標準,對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的能耗管理措施進行指導,總結、推廣先進的城市照明節能技術經驗。
第三十三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提高城市照明維護單位的節能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 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